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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蓮生命禮儀服務流程

此流程中之細項工作,將與家屬溝通協調後修改執行。

寶蓮生命禮儀

寶蓮生命禮儀喪葬禮儀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寶蓮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欲委託乙方提供『喪葬禮儀服務』(如附件)所列喪葬禮儀之服務以及所需之各項商品),雙方簽訂本合約以茲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

本契約於簽訂前,業經甲方詳細審閱五日以上,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甲方:                      (親簽)

第二條  契約之標的

(一)本契約之標的以本合約附件『喪葬禮儀服務』所載之服務項目及內容為準。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規定,無法依甲方選擇之火葬或土葬方式處理時,甲方應配合更改之。

(二)甲方得更換服務或商品項目,需依服務內容屬性同質更換,例如 (人力換人力、物品換物品原則),並按照乙方價目表定價補償差額。

第三條  契約之對價

(一)政府機關所收取之規費、管理費或其它代辦事項等,應由甲方自行繳納或委由乙方指派人員協助辦理,乙方按實付款項及憑證向甲方收款。

 (市府費用)館內:冷凍冰存、化粧室租金、禮堂租金、禮堂冷氣租金、工會拜飯費用、火化規費…………………………。

館外:火化規費、戶外冰櫃………………………。

(二)雙方同意本喪葬禮儀服務或商品之價格,依甲方所選定之服務與商品,按本合約所定之售價計算之。如因甲方之要求增添服務項目,或服務地點超出乙方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訂之。乙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四條  售價

本商品『喪葬禮儀服務』其售價為新台幣                             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雙方契約簽訂後,甲方應支付乙方訂金新台幣              元整,做為簽約訂金,餘款新台幣                       元整:甲方應於約定出殯日3日內,付清喪葬費用;若甲方中途違約,其定金任由乙方沒收,不得異議。

(二)乙方於服務過程中,除代收代付政府規費外,不另收取其他款項,如紅包等。

第六條  服務品質之擔保

乙方應擔保履行本契約勞務之人具有專業之技能、倫理與敬業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風氣之商品。

第七條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應配合協助乙方完成遺體接運服務,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遺體接運的服務時,甲方應自行完成,並通知乙方完成後續之服務。

第八條  日程或程序

乙方應與甲方共同訂定儀式之日程或程序,上開日程或程序如因甲方要求變更而致增加額外費用時,由甲方負擔。

第九條  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經甲方催告,乙方仍未開始提供遺體接運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向乙方要求 契約總價款兩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給付乙方已完成服務之報酬及補償乙方專為甲方所準備事項而已經支出之費用。

(三)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後,甲方終止契約者,乙方得將甲方以繳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剩餘價款應於契約終止後七日內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責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發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本諸公平及誠信之原則,衡量雙方問之利益為合理之解釋。

第十二條  仲裁或合意管轄法院

(一)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寶蓮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賴翠蓮

統一編號:28783052

地址:彰化縣員林鎮大榮街20號

電話:04-832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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